迎風群傲社
【社章】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中文名稱:迎風群傲社(肢體傷殘人士組織)(以下簡稱本社)
英文名稱:Windward Associ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迎風」意指傷殘人士能迎風破浪,排除萬難,勇往直前:「群傲」則代表傷殘人士互相扶持,面對逆境,衝破重重障礙,建立積極人生。
(二)宗旨:
本社是專為肢體傷殘人士及家屬提供服務的非牟利自助組織,致力提高傷殘人士的
生活質素,團結傷殘人士及其家屬的力量,創造有利他們的社會環境。
(三)目標:
(1) 增強傷殘人士的自助及互助能力;
(2) 提供最新資訊予傷殘人士;
(3) 加強傷殘人士之間的維繫及凝聚力;
(4) 促進傷殘人士與社區人士的溝通;
(5) 提高社區人士對傷殘人士的認識,關注彼此權益。
(四)社址及通訊地址:
新界屯門啟民徑十八號仁愛堂賽馬會社區會堂及體育中心二樓圖書館
第二章 成員
(一)類別:
(1) 肢體傷殘社員;
(2) 家屬友誼社員;
(3) 義工友誼社員;
(二)社員資格:
(1) 肢體傷殘社員:
居住於屯門、元朗及天水圍區內肢體傷殘人士參加,年齡不限;
(申請社籍時,須出示有效証明文件。)
(2) 家屬友誼社員:
肢體傷殘社員家屬,以照顧肢體傷殘社員為主,年齡不限;
(3) 義工友誼社員:
必須以服務本社為己任,年齡不限;
入社手續:
填妥入社申請表格乙份,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繳交社員費後方可正式成為社員。
退社手續:
社員退社需填寫退社表格,交回執委會方可
社員須知:
社員必須每年續會一次,於新一屆年度首三個月內未能辦妥續社手續,則當自
動放棄社員資格論
不得以本社名義作任何私人用途
社員如有違反社章,或干犯香港刑事法例,一經定罪被判入獄三個月,經執委
會議決通過後,有權永久取消其社藉。
權利:
肢體傷殘社員享有選舉、被選、表決、提議及罷免之權利;
所有社員有權列席執委會會議;
所有社員有權參加本社舉辦各種活動;
除特殊情況外,本社舉辦之各種活動均以肢體傷殘社員為優先服務對象;
家屬及義工社員可以義工身份進入執委會協辦社務,唯其人數不能超過當
屆執委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唯其職位不可擔任執委會主席、秘書及司庫之職
義務及責任:
遵守社章及服從社員大會的議決;
推廣本社宗旨及參與本社的活動、小組;
出席社員大會;
按期續辦有效社籍事宜;
社費:
每年社員費為三十元正,每年由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社員費一經繳付後,概不發還;
罷免社籍:
若有任何社員違反香港刑事法例,一經定罪被判入獄三個月,或違反社章或有損
本社之名聲,經執委會商討及表決後,有權取消該社員之社籍。被取消社籍者,
可於十四日內提出上訴,執委會須以書面通知所有社員召開特別社員大會,處理
有關事宜。凡有社員被罷免資格後,執委會須以書面形式向所有社員通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一)社員大會:
(1)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社員大會於每年六月由主席召開一次。執委會須於召開社員大會前十四個工作天,將有關社員大會之文件寄予社員;
(2) 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三十名肢體傷殘社員聯署要求,主席須於接到要求當日起兩個月內舉行特別社員大會,而會議日期須於會議前十四個工作天,將有關社員大會文件寄予社員;
(3) 社員大會及特別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所有肢體傷殘社員四分之一或三十人,以較少數目為準,方為有效。如不足上述人數時,由主席宣佈流會,執委會並於十四日內另訂日期舉行,該次社員大會及特別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十五人方為有效;
(4) 議決事項時,須過半數出席人士之贊成,方可通過;
(5) 如因事未能出席之肢體傷殘社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社員作代表及投票。而獲授權之社員只可代表一名未能出席之肢體殘障社員投票,並須按其意願作出投票。
(二)執行委員會 (簡稱執委會):
(1) 於社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一切社務及議決與本社有關之事宜;
(2) 負責召開社員大會及於必要時召開特別社員大會,商討與本社有關之重要事項:
(3) 執委會每月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執委之過半數;
(4) 執委會由五至九名成員組成,主席、秘書及司庫為必須設立之職位,而副主席、聯絡、總務、康樂等職位,可按情況設立或增減。上述職位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執行委員會成員擔任執委會工作為義務性質,不得收取本社任何酬金,並維持本社於宗教及政治的中立性;
(5) 執委會可按實際需要,設立不同工作小組,如:關注小組、探訪小組、出版小組、義工小組等,以便協助推行本社各項活動。執委會必須制訂及保存本社
一切收支項目及有關之財務紀錄,每年呈交社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6) 執委會須於每年之社員大會中,向社員匯報工作及財政報告;
(7) 新一屆執委會須於社員大會後十四天內,以互選形式產生各項職位,並與上屆執委會進行工作交接;
(8) 執行委員會選舉於社員大會內舉行,執委會可委任不少於三名肢體傷殘社員出任監選小組,監察及主持選舉委員會之工作;
(9) 執行委員會須每兩年進行選舉,其產生乃先由執委會於選舉日十四個工作天前列出提名候選人名單,並以最高票數之五至九名當選。若選出委員組合未能符合以上條件,則交由社員大會即時討論後重新選出;
(10) 每屆執行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須重新參選,委員不可出任同一職位超過兩屆。如委員於任期中,每年之出席率未能達百分之八十,須向執委會及於社員大會中交代,而肢體傷殘社員有權決定有關執委是否繼續留任。凡委員如中途離職,須以書面通知執委會。並授權執委會補選委員,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各肢體傷殘社員,若三分之一或以上肢體傷殘社員否決,則需重新補選;
(11) 社員有權列席執委會會議,提供意見。主席可按實際情況邀請前屆執委會執委
列席會議。所有列席者於執委會會議內並無投票及決策之權利;
(12) 若主席離職,則由副主席擔任主席一職,副主席之崗位則由其他委員互選產生;
(13) 若執委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刑三個月以上,則自動被撤職;
(三)義務顧問:
執行委員會可根據本社之需要而邀請熱心人士或社區人士擔任義務顧問,以協助本社事務。
第四章 財務
(一)本社資產:
(1) 本社接受登記社員、外間人士及團體之捐款,但須經過執委會認可為原則;
(2) 本社一切收入及資產只能用於促進本社的宗旨,不得分予本社社員。
(二)其他:
(1) 本社須每年製訂財政預算,以恪守理財原則;
(2) 若單一會計項目開支不多於港幣五萬元,執委會有權審議及通過有關開支;若非經常性開支高於港幣五萬元,執委會須向社員知悉;
(3) 本社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修改社章
本社章如有修改,得由執委會修正,並提交社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解散
(一)本社之解散,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並由過半數肢體殘障社員出席及一致通過的情況下,才能立案;
(二)如本社解散,應召開社員大會,議決其資產捐與適當的同類組織作慈善用途或慈善機構。該等機構或組織對其收入及資產使用之限制為不得低於本社之規定,及不可將其資產分予該等機構或組織之會員。
第七章 利益披露
(一)本社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社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社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而且該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該執行委員會成員必須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本社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均不得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作出表決;亦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如他(她)作出表決,有關票數不得被點算。
(修訂日期:2021年6月26日)Rev 02.